以案说法 |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用人单位还用支付赔偿金吗?
时间:2024-01-12 阅读:4426
企业的有序运营离不开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企业在日常管理中,通常会依据其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那么企业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近日,伍家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并作出判决。
2022年1月,张三(化名)入职了一家装饰公司担任工程监理职务。一年后的一天,该装饰公司以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将其从工作群中踢出。张三认为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遂诉至伍家岗区法院。
装饰公司辩称,张三在公司工作期间,曾向他人索要项目工地照片供其虚假打卡使用,又在公司规定需到公司打卡以后,擅自以公司名义在项目群内发布不实消息,告知业主只有上午10点至12点的验收时间,对公司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不应当予以支付经济赔偿金。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装饰公司以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对其造成极大的影响而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张三作为公司监理有为其负责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核验的合同义务,但其在多个项目微信群中以公司名义发布“以后验收安排在10-12点,其他时间不验收”的信息,明显有损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虽然张三辩驳其项目离公司地址较远,公司要求上下班在公司打卡,但公司亦作出可“提前报备需要巡检工地”的通知。公司之所以规定上下班到公司打卡系基于防止工作人员虚假打卡的情况,张三也曾实施过该行为。但张三不能以此本末倒置,以回公司打卡为由不全面履行其基本的工作职责。故其自行安排全天仅10-12点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规章制度。据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支付赔偿金。但本案不符合该条情形,故对于张三主张经济赔偿金的相关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如果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员工进行公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也就是员工应该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装饰公司在处理与张三的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不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预先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解除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实现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目的,有效的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