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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债权人代位析产打破执行僵局!

时间:2024-03-21 阅读:156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遇到执行不到款项、法院查询不到资产等“执行难”的情况,债权人的胜诉利益难以及时实现。但我国法律对金钱之债的债权人与责任财产的共有人均提供了平等、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中,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便是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的手段之一,旨在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文书中确定的债权人的胜诉利益得以实现,也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20214月,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达成分期还款的共识。然而李四到期后仍未归还借款及利息,案件执行阶段,法院并没有查到李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三经过调查,发现李四家近几年拆迁了,李四三姐弟及其母亲共同分得了四套房产,均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张三于是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四套房屋中的两套房屋析产分配给李四,以用于偿还对其所负债务。

李四及其家人辩称,不动产所有权权属以登记为要件,案涉房产登记在李四母亲名下,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共有财产。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执行人李四是否是案涉房屋共有权人,拆迁所得四套房产是否应当分配给李四。

案涉宅基地拆迁前使用人为李四爷爷奶奶、父母及李四,则李四属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根据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无论李四是否建造案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可分离,该房屋拆迁还建后的四套房屋作为其价值转化,李四均享有共有权。至于李四的共有份额,考虑宅基地使用人、房屋建造、继承情况及当前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判决将李四居住的这套房产的50%产权分配给李四。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

代位析产中的“代位”,是指申请人代替被执行人提出析产,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析产请求权,即共有人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是申请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的基础。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的手段之一,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陷入执行僵局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债权人与共有人就析产无法达成一致,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作用是什么?

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目的是以被执行人析产分割所得的财产实现其债权。通过诉讼方式,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途径,也符合简化执行程序的指导思想,更加凸显公正,也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2.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3.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未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此外,析产时还应注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