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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追债不成反被赶 摔倒骨折如何算?

时间:2021-06-09 阅读: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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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从事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行业,向某在其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欠下彩票款未归还。2019年10月18日,冯某到餐馆吃饭时偶遇向某及家人,遂上前讨债,二人发生争执。期间,冯某阻止向某离开餐馆,向某遂持餐馆内开水瓶追逐冯某,冯某躲避时不慎摔倒受伤,至宜昌某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1月4日出院,住院17天,期间共用医药费26000余元。

2019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冯某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胛关节盂撕脱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冯某支付鉴定费840元。2020年4月13日,经冯某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1.冯某左肩关节脱位、左肩胛关节盂撕脱性骨折、左肱骨大结节骨折术后、左肩关节活动功能已丧失达38.3%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后续治疗费为1万5千元;3.误工时间为270日(含后续住院取内固定误工20日);4.护理时间为90日(含后续住院取内固定护理20日);5.营养时间为90日(含后续住院取内固定营养20日),冯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

2020年8月,冯某将向某起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8012.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冯某与向某在公众场合相遇,因向某欠其彩票款,冯某索要未果后阻止其离开,双方发生争执,向某持开水瓶追逐冯某,冯某躲避时摔倒受伤,故向某的行为与冯某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本次事件的起因、过程、双方在整个事情中的行为等因素,本院酌定向某对冯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支付赔偿款8万余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不仅是恒古不变的情理,更是法律约束的“底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内心最朴素的认知。法官提醒:理性借贷,也要依法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