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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驾】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时间:2019-08-29 阅读:1160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虽然遵守交规,安全驾驶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总有部分司机同志驾驶时铤而走险,心怀侥幸,尤其是一批喝酒过后的老爷们觉得:“酒壮怂人胆,开车很简单”“一脚油门就到家”“一口小酒难不倒”,小编提醒您“酒驾猛如虎”,这不,因为“酒驾”,鄢某被“正法”,拘役、罚金一个都没逃过。

案例分析

2018年11月13日21时10分,被告人鄢某饮酒后驾驶某“江淮”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三峡高速公路伍家岗收费站入口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六支队宜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鄢某体内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mg/100ml,已达到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车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鄢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普法课堂

酒驾怎么分类?

酒驾分为饮酒驾车醉酒驾车,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91条就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醉酒驾驶,就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你若酒驾,我就改嫁

各路标语提醒您,酒驾后果你输不起

 

 

伍家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呼朋唤友喝喝酒,缓缓压力诉诉愁,这样的酒局可以有,但是酒驾要不得,还请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文明守法驾驶员,对自己、对家人、对他人负责。珍爱生命,从拒绝酒驾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