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这种方式还信用卡的人注意啦,违法的!
时间:2020-05-12 阅读:476
信用卡的普及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经济危机”,但是无节制的消费确让很多人陷入了一场更大的危机——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或无节制的消费,让一部分人背上了卡债,被迫成了“卡奴”。这时候,以帮还信用卡收取手续费的“养卡人”应运而生。
这个轻松又赚钱的职业看似是个不错的点子,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且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回顾: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三(化名)在网上购买11台POS机进行养卡套现业务。张三购买的POS机以宜昌某某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某某假日酒店等商户的名义进行冠名设置。张三在无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持卡人进行刷卡虚构交易、办理养卡业务,并收取虚构交易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张三通过上述POS机刷卡虚构交易四百多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假购物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以及信用卡代还款,并牟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律条款: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养卡”极易造成信用卡信息泄漏,被不法分子用来牟利,而且“养卡”实际是一种套现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理性消费,才是避免成为“卡奴”的终极法宝。正确用卡,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