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证注射不明美容产品,美容会所需“退一赔三”
时间:2026-06-03 阅读:477
案情简介
王女士先后三次在某美容会所进行面部注射美容,共向该美容会所支付服务费用1.3万余元。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发现面部出现结节、长疙瘩等情况,便与美容会所沟通注射产品质量及后续治疗相关问题。关于该问题双方协商无果,王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美容院对服务费“退一赔三”并赔偿后续治疗等费用。
审理认为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此,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美容会所为王女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经营者,美容会所并无注射等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资质,其经营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且美容会所提供的注射产品检测报告系电子扫描件,出具日期晚于第一次向王女士注射美容时间,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王女士注射的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关于王女士主张因案涉医疗美容服务造成损失的问题。王女士主张美容会所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但未提供其向医疗机构治疗的相关凭证。经法院释明后,王女士亦未申请司法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面部所受损害程度以及与案涉注射医疗美容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美容会所向王女士返还医疗美容服务费1.3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