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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岂是儿戏 任性加价涉嫌违约

时间:2021-09-14 阅读: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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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涨了而反悔被告的房主真不少,卖家如此“任性”,难道买家就只能自认倒霉?

日前,伍家岗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

甲某(化名)与被告吴某李某(吴某母亲)2018年11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房屋所有权50%的份额(即三个门面房)转让给原告,转让总价款为140元。然而,房款付清以后,被告却以合同效力等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后续产权变更手续。沟通无果的甲某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吴某李某辩称,合同2018年签订,吴某李某决定房,但是吴某的父亲不同意,该房产有某父亲的份额,所以合同无效。另外,当时的价格偏低,要求加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吴李某吴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吴李某将伍家岗区夷陵大道门口门面产权份额99%赠与吴某1%归李某所有。2014年8月21日,前述房屋变更登记为吴某李某按份共有,吴某共有份额99%,李某共有份额1%。

经审理认为:

按照合同效力的不同,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法律对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情形均予以了规定,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定无效事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合同依法成立、生效,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吴某李某的抗辩理由非合同法定无效情形,不影响合同效力,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已查明系吴某李某按份共有,吴非房屋产权人,吴某李某以吴不同意出卖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吴某李某在合同签订后要求加价20元属于合同签订后欲单方变更,甲某不同意变更合同,则双方应秉持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信用继续履行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在民事活动中,买卖双方订立的交易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既是权利更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