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说法】因未缴纳社保而提前离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吗?

时间:2021-12-13 阅读:2773

微信图片_20211213143425_副本.jpg

别看社保看得到摸不到,实际却大有用处。而很多劳动者却因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缴纳社保。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

2019年5月,小玲到甲公司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为2年,其中该公司薪酬制度载明,底薪里面包含社保,所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小玲缴纳社保。因此小玲自行缴纳了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2096元、医疗保险费5376元。由于公司没有承担社保和医保的缴纳,个人缴纳生活压力过重,2020年6月,小玲向甲公司提交辞职申请。2020年7月27日,甲公司与小玲解除劳动关系,但甲公司以小玲未到合同约定期限擅自提前解除合同为由未向小玲支付当月工资。

双方争执不下,小玲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为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7月当月工资。

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玲的部分要求。甲公司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遂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无需支付小玲上述各项费用。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因甲公司未为小玲缴纳社保,小玲自行负担了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照小玲的平均工资计算,甲公司应赔偿小玲已支付的养老保险费损失6千余元、医疗保险损失费3千余元。同时,因甲公司未为小玲缴纳社保,小玲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小玲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小玲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已逾一年,故甲公司应支付小玲1.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小玲虽于2020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但小玲一直工作至2020年7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甲公司应按照其平均工资标准向小玲支付2020年7月份工资。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因各种各样的理由未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那么这些理由真的合法吗?

用人单位:职工还在试用期,我们不给他缴纳社保!

法官:这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咱们公司情况特殊,按照职工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作为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望周知。

法官:又错!这样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咱们公司为了提高待遇,让大家拿到实打实的钱,咱们直接把交社保的钱当工资发给大家!这总没错了吧?

法官:《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所以,你又违法了!

法官提醒: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不交社保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能够极大的减轻小辈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社会保险是贯穿我们每个人一生的大事,我们在此提醒劳动者,及时关注自己的社保动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