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执行信息 >> 执行动态

【拒执罪典型案例】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时间:2018-03-29 阅读:1405

    一、基本案情

    梅某某与罗某某、胡某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罗某某、胡某某返还梅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68724元及资金占用费69100元,以上合计237824元。宣判后,梅某某不服,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梅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9月22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2014年4月9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过胡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送达给胡某某。在此期间,胡某某多次向罗某某等人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归案;胡某某归案后,其亲属代其与申请执行人梅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胡某某向梅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本息30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5月16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胡某某有履行能力,但不如实申报财产亦不履行判决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筹措执行款项,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明显悔罪情节,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司法政策,又很好的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