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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孩童攀爬雕像导致十级伤残 这个责任谁该担?

时间:2023-09-13 阅读:3122

小孩攀爬小区景观雕像

导致受伤事故频发

网友对此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

小区放置景观雕像有安全隐患

有人认为

家长未尽看护职责

还有人认为

家长应赔付雕像损坏的损失

那么法律对此事如何规定的呢?

下面,我们就一个真实案例

讲解一下发生此类事件

权责如何划分。

 

 

案件详情:

一天下午,10岁的小阳(化名)独自在小区草坪上玩耍时,搬弄小区广场上放置的孔雀石雕塑,致使该石雕掉落并将其砸倒,导致其右腿骨折。经过31天住院治疗花费四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发生上述事故后,小阳母亲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有管理、修缮注意义务,石雕在小阳施加的外力作用下倾倒致使小阳受伤,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双方未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小阳及其母亲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4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案涉孔雀石雕是小区公共财物,是小区附属景观建筑,属全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物业公司仅承担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实则,该职责有合理限度要求,物业公司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后,仍发生损害后果的,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次石雕倒塌不是由其安全隐患所致,而是受到小阳攀爬外力所致,该损害后果应当由小阳及其监护人承担。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物业公司是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小阳的父母以小区内的孔雀台雕塑底部未经水泥固定,导致小阳受伤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案涉石雕是景观建筑,即使如小阳父母所称,雕塑体与底部未经水泥固定,存在安全隐患,但该雕塑是开发商,而非物业公司所建,既然经过了竣工验收,就应当推定符合通常安全标准。景观建筑是供人“观”,而非“玩”,不得攀爬景观建筑,不得在景观建筑上玩耍,这是基本生活常识,无需更多说明,不能以供使用建筑的安全标准要求景观建筑。该案中小阳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放任小阳搬弄石雕,导致小阳受伤,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小阳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由四部分构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者受到损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系过错责任,需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小区活动广场上的孔雀石雕并非用于休闲娱乐的工具,而属于小区内供观赏的公共设施及财产,这是任何一个理性的自然人都应当明确知晓的事实。物业公司在石雕并未出现毁损的情况下,无法预计到该石雕一定会影响公共安全,而在孔雀石雕掉落后,物业公司在石雕附近树立警示标志,告知公众该石雕存在危险,并进行了维修,尽到了其管理责任。小阳系未成年人,其在小区内公共区域玩耍时,其法定监护人均不在身边陪伴。孔雀石雕掉落的原因在于小阳的搬弄,并非自然滚落,小阳的受伤系基于其自身行为所致,而非物业公司不作为所致,小阳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独自在公共场合独自玩耍,造成损害,应当对其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