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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捕过最贵的鱼价值拘役四个月

时间:2020-11-26 阅读:390

“我本来也就是想着捞点鱼货挣点小钱,没想到才捞得这十几公斤就犯法了。”

日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依一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均被处以相应刑罚,听到判决,被告人均后悔不迭。

伉俪同心把鱼捕 夫妻双双失自由

2020年3月16日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枝江市白洋镇天某村附近的长江水域进行巡查,6时许发现有疑似电捕鱼船只活动,6时47分渔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阮某、习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及靠岸船只进行控制,经现场勘验阮某、习某涉嫌使用电力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遂移交公安机关。阮某、习某明知长江水域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在长江枝江水域以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由阮某负责操作船上电捕鱼设备实施电捕鱼,习某负责驾驶渔船。二人非法捕捞的长江草鱼、鲤鱼、鳊鱼、赤眼鳟等渔获物共计25.5公斤。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阮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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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父子兵  父子均获刑

2020年2月13日21时50分,孙某某邀约孙某(二人系父子关系)一同来到宜都市办孙家某客渡码头长江边,该区域属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二人驾驶小型机动船实施电捕鱼活动,由孙某负责实施电鱼操作,孙某负责驾驶船舶,至同日21时40分左右,二人非法捕获长江鲤鱼11条重32kg、长江鳊鱼37条重20kg、长江刁子鱼125条重15kg,共计捕获长江鱼类67kg。当日,长航宜都派出所与宜都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正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在宜都市办孙家某渡船码头将二人现场抓获。

2020年8月20日,孙某某、孙某与宜都市清江名优鱼良种场签订了《协议书》,购买了成鱼268千克、幼鱼16.5万尾用于在电捕鱼水域进行放流修复生态。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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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劝君不食三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在禁渔期内捕获的多是“子孙鱼”,非法捕捞的危险性尤为严重。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是对水产资源的严重破坏,更会影响渔民的自身发展及家庭幸福。所以,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渔民,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不顾法律,铤而走险,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甚至连累家人,失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