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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

时间:2013-07-25 阅读:4175

一、案件管辖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七、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九、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