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窨井伤人事件频发,谁该为脚底下的安全负责?
时间:2021-08-24 阅读:3015
2020年6月27日,宜昌市暴雨如注,巨大的水流冲开了窨井井盖,从事保洁工作的薛阿姨经过此处时左脚不慎踩空窨井后,跌倒地面受伤。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脚第一根楔骨骨折,产生医药费数千元。
案涉窨井管理人为某水务公司,该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其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事后薛阿姨找到某水务公司和财险公司要求赔付,三方多次协商未果,薛阿姨无奈之下将水务公司和财险公司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万2千余元。
被告某水务公司辩称,水务公司作为井盖的管理人,通过日常巡查和市民反映等渠道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途经井盖时应当注意到井盖的状况且应尽量避开井盖,但原告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井盖受损位移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天气因素属于不可抗力;
水务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因此相应责任的赔付应由保险公司全权承担。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阿姨在人行道路上行走时,因窨井井盖移位,左脚踩空后跌倒地面受伤,某水务公司作为案涉窨井管理人,对该窨井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务公司在窨井井盖移位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将井盖归位,致使薛阿姨不慎跌倒受伤,水务公司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薛阿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薛阿姨受伤时间是2020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虽因天气原因致使路面积水,薛阿姨在积水处行走时,自身更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谨慎防范义务,薛阿姨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跌倒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自担一定损失,以20%为宜。
经过计算,法院判决某水务公司应赔偿薛阿姨损失8千余元,依法由某财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直接向薛阿姨赔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因井盖引发的死伤事故并不少见,那么,掉入窨井发生损伤,谁担责?
一、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8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窨井、井盖等设施致人损伤,相应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因为窨井、井盖遭受损失,法律推定管理人有过错,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责任的,可以免责。
二、受害人自担部分损失
《民法典》第1173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窨井变成“吃人”陷阱,类似悲剧一直以来不断发生,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加强窨井安全监管,增强安全措施是必然的。同时,作为行人,我们应尽到注意义务,增强风险意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窨井伤人的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