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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强斗狠”?获刑!

时间:2019-06-14 阅读:4478

有矛盾?就动手!

这样的思想很危险!

打架斗殴不容小觑,情节轻微的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可别因小事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法条小课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

    2018年2月,被告人官某等人饮酒后在胜利二路路口拦乘出租车,遇被害人未成年人肖某甲与其姐肖某乙乘坐的出租车停在此处,官某遂强行将肖某乙从该出租车内拉出,并无故对被害人肖某甲实施殴打,致肖某甲受伤。随后,其父肖某学赶到胜利二路与官某等人理论。在此过程中,官某等人殴打肖某学。经鉴定,被害人肖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8年2月,被告人赵某因将其轿车停放在宜昌市某小区,车前挡风玻璃裂损一事找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因协商无果,赵某便用自己的轿车将小区大门堵住,并邀约同事代某、李某等人到该小区门卫室。随后,赵某从自己轿车后备厢内拿出砍刀砍砸门房窗户,代某从自己轿车后备厢内拿出钢管,李某从小区墙角抱起水泥墩,与赵某一起砍、砸小区门卫室,造成门卫室门、窗等多处毁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代某、李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代某及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普法小课堂: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标准有哪些?

一、无事生非: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二、小题大做:行为人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的。(矛盾主要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们财物,经有关部门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

 

最后小编提醒您: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争强斗狠终究是得不偿失,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