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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主播违约面临30万违约金 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4-02-29 阅读:4786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不少网络主播选择与传媒公司签约以获取资源,而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中,存在对主播解约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那么如果主播解约,法院是否会支持经济公司索赔的高额违约金呢?

2022525日,某传媒公司与小艺(化名)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在两年的合作期限内,某传媒公司给予小艺相应的平台资源,小艺需保证服从传媒公司经纪安排,完成要求的直播时长和达成相应的直播流水。合作期间,如小艺违反合约则应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随后,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小艺支付了签约金3元。然而,短短7日后,小艺就以情绪不佳为由意图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过一段时间的纠缠后,该传媒公司将小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艺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书》,要求小艺返还签约金3元并支付违约金30元。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传媒公司与小艺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书》解除;小艺于退还传媒公司签约金3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1元。

法官说法:

传媒公司与小艺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传媒公司依约支付小艺签约金3元,小艺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未履行直播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构成违约,某传媒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对于某传媒公司请求解除《演艺经纪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小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传媒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小艺返还其支付的签约金3违约金30元,因此,对于某传媒公司请求小艺返还签约金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某传媒公司请求的违约金30元,合同虽有约定,但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某传媒公司可获取的合作收益与签约主播的直播时长与流量、商业价值等因素相关,本案中,小艺依据合同约定应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开播,而小艺在合同签订后第7日即提出解约,即某传媒公司是否能取得预期合作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现某传媒公司前期投入的签约金3元已判决由小艺返还,某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小艺违约而造成其他损失构成、金额,即30元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因小艺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法院在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解除原因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某传媒公司的成本投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考虑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及惩罚性的特点,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信用原则,酌情确定小艺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1元,且该前述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某传媒公司的损失,法院对某传媒公司的其他损失不再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该案件涉及网络主播的违约责任,属新类型案件。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相关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现尚不完备,鉴于此类演艺经纪合同具备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身份特点,在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情况下,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故因网络主播单方解约或违反合同约定所引发的巨额违约金相关案件层见迭出,极易引发网络舆情和公众关注。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的巨额违约金虽对于避免网络主播违约、规范网络主播行为等具有一定惩戒作用,但畸高的违约金标准实际严重背离了商业规则,亦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实践中,主播违约行为给经纪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确定,通常与经纪公司的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多项因素相关。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对于经纪公司在合同内约定的不合理的巨额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在考虑直播行业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