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私自赠与他人财产,配偶是否能要回来?
时间:2020-11-11 阅读:478
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是夫妻关系,两人2005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四认识了小芳(化名)。2017年6月李四为小芳支付一套房产的首付款14万余元、支付购房定金1万5千元,该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小芳单独所有。除此以外,李四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向小芳转账付款11笔,累计7万5千元;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李四向小芳转账付款6笔,累计1万3千余元。
张三2017年得知李四上述行为后,怒而将李四和小芳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被告李四将夫妻共同财产25万余元赠与给被告小芳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向张三返还财产25万余元。
原告张三认为:李四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小芳取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被告李四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小芳辩称:自己因生活所需曾向李四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自己与李四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基础法律关系缺失,原告诉称的赠与合同关系不存在。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李四给予小芳的钱款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是赠与,赠与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一、张三列举的证据能够证明李四为小芳支付购房款、多次给予小芳芳钱款的事实,而小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四给予其购房款等钱款的行为系借贷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依法认定李四给予小芳钱款的行为是赠与而非借贷。
二、李四赠与小芳的钱款属于李四与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未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均及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李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对小芳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其不经张三同意,将与张三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给予小芳,而小芳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李四的家庭情况下无偿获取李四与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四与小芳给予和接受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张三而言显属恶意,侵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李四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李四与小芳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张三请求小芳返还李四给予的财产25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不易,相守更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