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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把握司法力度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21-10-28 阅读: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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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

日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企刑事案件,对违法犯罪的企业经营者适用缓刑,在保证依法惩治犯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又兼顾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015年4月,被告人张三(化名)得知宜昌市伍家岗区某安置房工程招标信息后,决定参与投标。为增加中标几率,被告人张三安排被告人李四(化名)等人组织A、B、C、D、E共5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2015年8月一号项目由B公司中标,二号项目由C公司中标。2015年12月,张三组织人员对这两个项目分别进行施工。经鉴定,施工利润共计为3百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李四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该案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张三负责某企业的日常生产及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结算等事务。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导致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和结算活动受到极大影响。因案件中标项目金额较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合议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在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告人所属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敦促各被告人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执行义务后,对能够认罪认罚的企业经营者张三、李四准确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张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四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让其在接受法律惩处的同时,能够继续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保持企业运营平稳,保障员工就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三、李四均服判,未提出上诉,并按照判决缴纳了全部罚金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