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岗后员工未到岗,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是否违法?
时间:2022-06-24 阅读:2654
在工作中遇到“被调岗”的问题时,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当用人单位在作出调整岗位安排之后,劳动者不予配合,用人单位可否就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汪女士与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内容为向该公司所辖区域的经销商提供产品销售方面的服务,包括数据统计及市场门店拜访等等。2020年4月,该公司开始与汪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又协商转岗、转地点工作事宜,汪女士自2015年4月进入该公司工作,一直在宜昌工作,而该公司欲将其调岗至十堰工作,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汪女士提出异议,后双方协商过程中,汪女士多次向其直接领导反映情况,并在7月下旬时仍在询问调岗后具体负责的区域和考核指标。在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并未明确指令的情况下,汪女士一直保持在原工作地点和原岗位工作,且向直接领导报备。直至2020年8月3日该公司向汪女士发送《通知函》,称汪女士未按要求到新岗位开展工作,视同汪女士已自动离职,要求汪女士办理交接手续。
汪女士因此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其双倍经济赔偿金。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
该公司基于公司发展需要,享有调岗的用工自主权,但调岗应合法、合理,调岗后的工资水平及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用人单位应对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将汪女士的工作地点调整为十堰,汪女士不同意,该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调岗未降低汪女士的工资待遇及劳动条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因调岗问题未达成一致,该公司以汪女士未按照调岗后的要求到岗为由提出视为其自动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该公司依法应当给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岗位调整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判断主要考虑公司调岗原因、薪资变化、工作地点变化、工作内容变化等因素。作为员工,对于公司合理合法的调整应予以理解和配合;作为公司,在需要调整时,应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积极与员工沟通,建构良好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