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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看这三点

时间:2026-07-21 阅读:344

案情简介

甲公司承接某展台搭建和拆除业务后,将其中的桁架拆除发包给吴某,吴某联系了包括刘某在内的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刘某受伤。关于赔偿问题甲公司与刘某协商无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甲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认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据上述规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除审查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外,应以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为依据,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本案中,桁架拆除工作并非甲公司核心经营范围,而系临时性、辅助性事务,不需要长期用工。甲公司将该临时拆除工作交付给吴某,吴某自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刘某系受吴某召集到案涉场地提供临时劳务并由吴某直接发放报酬,其与甲公司并无建立持续、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甲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岗位安排等劳动关系项下的从属管理。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