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老人死亡距发生车祸相隔近一年,保险该不该赔,如何赔?
时间:2025-05-14 阅读:233
老人遭遇交通事故间隔211天后因脑出血死亡,期间三次住院治疗,亲属认为老人死亡与车祸有关,起诉要求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厘清交通事故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力大小,并依法作出判决。该案现经二审判决维持并已履行到位。
2022年10月6日上午,张三(化名)驾驶小汽车不慎撞倒行人李奶奶(化名),导致李奶奶脑震荡及全身多处骨折,经过手术治疗住院48天后出院。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奶奶无责任。出院两周后,李奶奶因骨折术后恢复期发生血栓引发肺栓塞再次入院治疗。经过11天治疗后出院,医嘱要求李奶奶长期服用利伐沙班治疗和预防肺栓塞。服用药物期间,李奶奶多次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医生表示只能继续服用利伐沙班。
2023年5月14日清晨,李奶奶突发脑出血及肺部感染入院抢救,虽然医生全力抢救也没能挽回李奶奶的生命。
李奶奶家属认为李奶奶死亡的结果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将张三及张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张三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不认可李奶奶的死亡事实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关于本案车祸与李奶奶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经李奶奶的继承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送鉴,但首选及备选共计三家鉴定机构均以死者未进行尸检不具备鉴定条件而退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李奶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经三次住院治疗间隔211天死亡的后果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如何认定。
为区分多阶段不同责任,承办法官将该案前两次住院和第三次住院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评述。
在第一阶段,李奶奶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奶奶前两次的治疗以及第二次治疗出院后门诊复查为治疗下肢静脉血栓及骨折陆续开具相关药物,均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张三因负事故全责,需对该期间治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上述相关损失,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张三赔偿。
在第二阶段,对于李奶奶在第三次住院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脑疝形成、呼吸心跳骤停、呼吸循环衰竭。
根据前两次住院治疗记录可以证明,李奶奶患肢血栓引发肺栓塞与交通事故导致的左侧膝关节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治疗血栓医院开具利伐沙班药物,而该药物系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其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出血,包含颅内出血。法官综合考量该案药量控制的合理性、李奶奶复查治疗的及时性、以及其自身存在高血压原发性疾病等因素,最后酌情认定案涉交通事故与李奶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40%。该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