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车跑“货拉拉”保险公司或可免赔
时间:2023-10-09 阅读:7703
宋某某在二手车市场买来一台小型客车用来跑“货拉拉”,宋某某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中使用性质及车辆种类一栏内容为家庭自用车。2023年2月的一天下午,宋某某驾驶这辆车拉货时,撞倒了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梅奶奶,造成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梅奶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梅奶奶的家人于是将宋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宋某某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宋某某购买车辆是用于跑货拉拉的运输,在事发当时宋某某也是在从事货运业务。而他购买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运营车辆,保险公司也是按照非运营车辆核定的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经宋某某申请,法院向相关单位调取了事故发生后召开的证据公开会视频资料,视频中,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发言承诺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梅奶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案涉交通事故,梅奶奶具有明显重大过错,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综合案情酌情认定梅奶奶自负70%的责任比例,宋某某负30%的责任比例。涉案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宋某某主张其自始是将车辆用于货拉拉平台接单有偿进行运输,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宋某某也正在从事货拉拉运输,运营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宋某某的接单运营行为明显改变了车辆行驶证中登记的非运营性质,扩大了车辆的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的使用时间和风险发生的概率,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当然,宋某某将该车作为谋生工具本无可厚非,但其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使用性质及车辆种类应作出与实际相符的客观说明。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发生当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对宋某某进行了相关询问,宋某某如实陈述了其将投保车辆用于运营的相关事实。此时,该公司已经掌握了宋某某将非运营车辆用于运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核心证据。事隔一月余,在交警部门组织的各方当事人均到场的证据公开会上,出席会议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言表态:“……对于这起事故,我们保险公司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保险公司已经掌握核心免赔证据的前提下,再发表与免赔约定相反的言论——承诺“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视为其对免赔约定的实质变更,应受对其不利约定的约束。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
该案的判决存在特殊原因,法院由此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买来的私家车用作“货拉拉”“滴滴”等运营,但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使用性质及车辆种类未作出与实际相符的客观说明,最后给自己带来损失。因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后,一定要重点关注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学习保险知识,避免陷入误区。如果车辆所有人、使用性质等发生了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切勿私自处理,以免发生事故后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