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超市卖烟获刑三年?法官告诉你原因!
时间:2020-05-18 阅读:751
本想开个超市谋生,不料反获牢狱之灾,这又是何原因?
看看小王(化名)的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例回顾:
小王(化名)经营着一家生活超市,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小王经营超市过程中,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酒店内购买各类香烟在该超市向他人售卖并从中获利,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销售利润共计3万余元人民币。2019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从其经营的超市内查获300多条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因其有自首情节,最终小王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做生意要脚踏实地,切勿抱侥幸心理,合法合规经营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