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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微信群内发布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歉!

时间:2022-08-09 阅读:4916

韩某与叶某在同一小区经营宾馆,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摩擦。一日,积怨已久的二人在车站因拉客事宜发生矛盾,叶某丈夫王某先动手打了韩某,随后引发双方互殴,致韩某与叶某轻微受伤。韩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一月后,韩某在小区业主的微信群内将案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至群内,该微信群内共有包括叶某、王某、韩某三人及其所在小区的业主、村干部、民警等共计63人。并且处罚决定书中不仅有处罚的内容,还包含王某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

叶某和王某认为韩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名誉权、个人隐私权,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韩某将本案所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至微信群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叶某、王某的隐私权或名誉权。

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隐私权。在本案中,韩某将其与叶某、王某纠纷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微信群中发布,且未遮盖或隐藏二人的姓名及身份信息,该微信群内共有63人,韩某的行为可能致使叶某、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并遭受一定舆论压力,也造成了叶某、王某的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了叶某、王某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因此,对于叶某、王某请求韩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韩某已退出该微信群,法院将依据其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程度酌定韩某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叶某、王某虽因此事承受了一定精神痛苦,但考虑到韩某发布的信息未达到恶意侮辱程度,且该微信群的管理人员亦有主动制止的行为,产生了部分消除影响的效果,对于叶某、王某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韩某在该小区公共宣传栏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王某、叶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张贴时间不得少于七日;驳回原告王某、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逐渐成为了公众日常交流最为常用的社交软件,微信群也逐渐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在微信群内发布涉及他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等信息,可能涉及损害他人人格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时至今日,因微信信息传播快、范围广的优势,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依赖的社交软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布消息、上传图片、转发链接也是公众日常交流的重要途径,但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个人言行。另一方面,在他人利用微信或其他网络平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公众也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格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