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审判席 两案连轴审
时间:2021-12-27 阅读:886
岁末在际,初心不改。为圆满完成全年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迅速进入冲刺攻坚状态,全力开启攻坚冲刺模式,力争快结案、多结案、结好案。2021年12月23日上午,区法院刑事庭连开两庭,跑出结案攻坚“加速度”。
贩卖、运输毒品逾1千克 当庭受审气焰不再
上午9时,被告人李某、周某等7人运输、贩卖毒品罪一案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人当庭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周某三次驾车前往广西某地购买毒品氯胺酮,后驾车将该毒品运输至荆州市、武汉市,每次250克,合计750克。被告人管某、张某分三次到荆州市、武汉市向李某、周某购买毒品氯胺酮合计425克,后在宜昌市贩卖。
5月20日当日,被告人李某、周某、管某、张某再次商议购买毒品氯胺酮进行贩卖,管某妻子被告人张某一在明知管某购买毒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9万元作为毒资。此次依然由李某、周某驾驶小轿车前往广西桂林市购买毒品氯胺酮300克,并驾车将该毒品运输至宜昌市。与此同时,被告人赵某和范某向被告人管某购买氯胺酮25克拟用于贩卖。次日,被告人李某、周某在宜昌市某区交付给管某毒品氯胺酮290克,其中含被告人管某所购氯胺酮240克、张某所购氯胺酮50克。后管某将上述毒品驾车带回宜昌市某小区拟将毒品交付给张某和赵某。公安机关在该小区内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在被告人管某处查获毒品净重287.9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含氯胺酮成分。
期间,被告人张某、张某一和赵某分别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管某等7人贩卖或运输、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规发行私募基金 受害人损失逾千万元
同日上午,合议庭稍作修整后立即开庭审理被告人熊某、李某、左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以来,谢某(已判刑)以某公司的名义违规发行私募基金,由下设的分公司、渠道商发展业务员,各分公司、渠道商的业务员在不同的场所对不同的人群进行基金募集的宣传和鼓动,允诺投资人投资不同的基金和投资年限,可以得到年化率为13%-24%不等的收益,某公司向分公司、渠道商支付投资款10%左右的佣金提成。
2014年以来,被告人熊某经过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沈某(已判刑)的许可,寻找渠道商和业务员,负责在宜昌地区销售某公司违规发行的基金,先后邀约被告人李某、左某、陆某等人在宜昌分公司任职。2016年,熊某正式负责某公司宜昌分公司。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熊某、李某、左某、陆某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备从事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名义,在宜昌市某写字楼以播放视频宣传、现场讲授、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方式,宣传某公司发行的各种基金,通过高额返利的方式,吸引社会各类人群参与投资某公司发行的基金。熊某、李某、左某、陆某共吸收23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1千5百余万元投资某公司发行的基金,后返还投资人利息190余万元,返还投资人佣金34余万元,投资人的本金损失13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李某、左某、陆某面向社会公众,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募集资金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
上述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