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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商品,岂容买卖!

时间:2021-07-30 阅读:1413

你可能从来也没想过

个人信息

也可以被当做商品

拿出去卖了又卖

从今往后

让我们绷起这根弦

像爱护财产一样

爱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吧

 

2018年3月代某张某共同出资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小区对外营业。2018年3月至6月,代某张某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7千余条,并利用上述公民信息进行电话营销。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7千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代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买卖,致使公民饱受骚扰电话的侵害,甚至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本案庭审时《民法典》还未正式实施,那么《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又做出了怎样的保护呢?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同时,民法典第 1035 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要符合相关条件。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第 1038 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被用于买卖,我们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此同时,我们应该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即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良商家、不法分子“圈套”深,如何才能保护好个人信息不泄露呢?

①网上购物和参加活动,谨慎填写个人信息

②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不要乱丢乱放,防止被人利用

③妥善保管、处理好包含个人信息的票据

④使用手机软件时,谨慎授权

⑤公开平台发布信息,不要大意

⑥不要在各类网上网下平台、商场随意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避免被人泄露售卖

⑦不要随意扔弃或出售未经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