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这些有效条件你应该知道!
时间:2020-04-22 阅读:3452
张大:咱妈就是偏心眼儿,啥好东西都想着你!
张二:我有爸妈遗嘱在手,你想咋地?
(图文无关)
父母都去世后,原本应该相亲相爱的两兄弟却对簿公堂究竟为哪般?
提供的自书遗嘱又为何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张大(化名)和张二(化名)系张某和熊某所生,2005年9月7日,熊某在宜昌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一份,遗嘱表明其与丈夫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宜昌市某房屋产权在其死后由张二一人继承;张二应对其尽赡养义务。张某去世前于2010年4月4日立下遗嘱,表明上述房屋所有权由张二继承,由张二支付张大6万元后,该房屋全部归张二所有。
2013年5月24日,父亲张某死亡;2016年5月25日,母亲熊某死亡。熊某死亡后,夫妻遗留存款及现金共计120923元。
张大认为:母亲熊某一直对自己存在偏见,其父亲的遗嘱并非亲笔所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父亲在病中时自己不顾母亲阻挠仍然探望父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对母亲的遗嘱没有异议,请求将属于父亲的遗产部分进行平均分配。
张二主张母亲熊某和父亲都曾立下遗嘱明确表示要将遗产留给自己,在父母晚年时期,自己经常探望并照料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在父母生病住院时,对他们照顾有加,给了父母极大的精神安慰,张二表示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父母留下的该部分遗产,也应当多分。
经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张某房屋份额分配问题:张二所提供的其父亲张某的遗嘱并非张某亲笔书写,也无张某亲笔签名,其形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所以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张某的房屋份额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在熊某之前死亡,而本案争议房产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则争议房产的二分之一应当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熊某、张大、张二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各继承张某遗产的三分之一,则熊某享有该房屋的六分之四,张大、张二各分得房屋的六分之一。
熊某去世后其拥有的六分之四房屋所有权根据其遗嘱由张二享有。
对张某和熊某夫妻遗留存款及现金120923元(其中存单10000元)由张大和张二平均分配。
法官提醒: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
3、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无效。
4、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