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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法院判决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时间:2017-04-20 阅读:554

近日,伍家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湖北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伍家岗区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极大地树立了法律权威,打击了拒执犯罪。

2015年2月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曾某、湖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69582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1月17日,宜昌中院向曾某、湖北某公司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且执行员多次给曾某做工作,要求其配合执行工作,曾某仍拒不执行。

2015年1月至案发,湖北某公司采取部分收入不入帐的方式,隐匿部分公司财产,曾某使用他人的银行帐户转移公司及个人的资金,致使宜昌市中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6年8月25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湖北某公司、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做出如上判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