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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时间:2026-04-15 阅读:238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王某入职甲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保。2025年1月前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王某向甲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数月后,经王某申请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甲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甲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裁定。

 

争议焦点

1、甲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保,是否可以不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遭受困难导致企业停产,未恶意拖欠工资,是否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审理认为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签订劳动合同目的不仅是确认劳动关系,更在于明确双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合同期限等内容,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权利义务不明而损害劳动者权利。该义务不因已将劳动者信息录入系统或者缴纳社保等行为而免责,也不以劳动者权利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甲公司仍应向王某支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

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王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其是依据甲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结合庭审查明,甲公司系因生产经营遭受困难导致企业停产,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从而拖欠工资,其拖欠工资并非恶意且事后及时补足了差额,若仅存在拖欠工资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甲公司在公司停产后未及时妥善安置劳动者,导致含王某在内众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并面临失业的不确定风险,现王某依照上述情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情形,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在甲公司处工作一年零一个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王某月均工资1.5倍的经济补偿金8千余元。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