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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轮车与出租车相撞,各方赔偿责任及金额如何认定?

时间:2025-10-24 阅读:2497

三轮车与出租车相撞

致三轮车驾驶员受伤死亡

三轮车驾驶员家属、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车主、出租车公司、出租车保险公司

5方的赔偿责任及金额该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吴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逆行与向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吴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向某负次要责任。吴某家属将向某、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车主、出租车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向某反诉吴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

各方的赔偿责任及金额

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车主

经审查,出租车公司与车主签订了《出租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将案涉出租车的经营权交由车主使用,车主将该车出租给具有合法合规驾驶证的向某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及车主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故两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驾驶员向某及出租车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出租车车主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向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经计算,案涉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为33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财产损失共计20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向某对事故负3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万余元,共计24万余元。

三轮车驾驶员家属

向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案涉事故中受损,吴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吴某已死亡,其家属在主张前述赔偿权利的同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由于吴某未依法购置交强险,则其家属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根据向某提供的维修费发票等票据以及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法院认定吴某家属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70%的责任比例向向某赔付,共计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9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