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说法】 “父债”并非必然 “子偿”

时间:2023-11-16 阅读:369

古语有云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然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父债”并非必然 “子偿”

    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回顾

王某(化名)与李某某(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等费用8万余元。王某多次催要未果,李某某却在这期间突然离世,仅留下一套房产。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李某某在执行立案前即已死亡,不能作为适格的执行主体,而驳回了王某的执行申请。

王某于是将李某某的父母和女儿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他们替李某某偿还欠款本息。

李某某父母表示李某某的房子需要让孙女完成学业后再处分了还债。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经查明,李某某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共计8万余元相关债务尚未履行,现李某某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则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李某某的上述债务。

该案承办法官何芹表示,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权利、义务总是相对的,在遗产继承方面,若继承人选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则需清偿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被继承人的相应债务;但当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此时,也就不存在“父债子偿”的问题了,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