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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临时托管“小饭桌”,受伤谁负责?

时间:2023-12-13 阅读:99

“小饭桌”兴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很多年轻父母因忙于工作无暇照顾未成年子女,遂把子女托管在“小饭桌”这种家庭式私人托管机构,由此引发的纠纷呈增加趋势。“小饭桌”的经营者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小丽和小华在“小饭桌”写作业时,小丽小华铅笔,小华在向小丽递笔时,不慎将小丽左眼砸伤。小丽受伤后,“小饭桌”老板向某将小丽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父母。后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

的父母将小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小饭桌”经营者向某认为原告受伤是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其不存在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景。

伍家岗区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华在向小丽递笔时,不慎将小华左眼砸伤,其行为存在过失且与小华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某作为“小饭桌”的经营者,为被托管的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辅导作业等服务,小华、小丽的法定监护人与“小饭桌”经营者向某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小饭桌”提供服务期间,小华、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因客观上无法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管,“小饭桌”经营者向某代为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向某基于受小华、小丽法定监护人委托的受托人身份,对小华、小丽负有监管责任。向某在履行监管义务期间不但要充分尽到提示监管对象注意安全的责任,在小丽向小华借笔时,亦应对小丽与小华可能发生的危险注意防范。但本案事故发生时,无证据证明向某已做到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且向某当时是否在现场亦不可知,故其未尽到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丽虽为被侵权人,但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将其托管至无经营资质的“小饭桌”托管,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全案案情,院酌情确定向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华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丽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30%损失。现查明小华名下无个人财产,故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法官说法:“小饭桌”不仅为托管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住宿,也有照顾、辅导作业等服务,从形式上看,多数经营者选择在学校附近自家或者租用居民楼内开办,并未经过教育管理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不符合《教育法》关于教育机构设立的形式条件。但从“小饭桌”提供的服务内容来看,其往往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的责任,不仅有餐饮、照料、辅导作业,对于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提供类似于幼儿园的服务,有的还形成了全托模式,未成年人长期由“小饭桌”照管,家长定期接回。“小饭桌”在事实上扮演了教育机构的角色,对托管的未成年人履行着管理、照顾、教育的职责。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由其承担与其他教育机构一样的责任,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