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商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消费欺诈
时间:2026-01-09 阅读:23
案情简介
红娘公司与甲先生沟通确认后,安排其与择偶意向人乙女士相亲,双方第一次约会时甲得知乙的实际情况与红娘公司前期提供的情况存在差异,但甲未当场提出异议且选择继续与乙接触交往。一段时间后,甲因故终止与乙交往,并以红娘公司隐瞒乙的实际情况、构成欺诈为由将红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红娘公司对服务费“退一赔三”。
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红娘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其满足三个条件——有欺诈甲的故意、有欺诈甲的行为、甲因其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经审查,红娘公司最初对乙个人信息中的部分情况审核存在瑕疵,但基本符合甲的意向性人选范围,将乙推荐给甲并无欺诈故意。此外,甲与乙第一次约会时,乙已告知甲自身实际情况,甲在得知后自愿选择与乙继续相处,并在后续红娘公司回访时给予了正向反馈,以上均不是在红娘公司诱导下做出的行为。最后,甲因乙无力偿还信用卡、失业等原因终止与乙继续交往,但信用卡账单系日常消费形成的负债,与贷款债务存在区别,不能苛责红娘公司能够全面核实准确;乙失业发生在双方达成婚介服务协议之后,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综上,法院认定红娘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甲的诉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