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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网贷借钱给别人却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钱还要不要得回?

时间:2021-12-29 阅读: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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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大部分时候还得连本带息,讲义气的小鹏最近遇到一件倒霉事,自己不惜贷款借给同事,最终却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这借出去的钱还要得回来吗?

小鹏(化名)和小刚(化名)系同事关系,2018年小刚向小鹏表示自己手头有点紧,需要用钱。讲义气的小鹏自己手头也没什么钱,于是在某网络借款平台上把钱借出来给小刚,2018年至2019年8月小鹏共分4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刚出借款项合计 3万余元。至2020年6月,小刚陆续偿还了2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尚余1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小刚离职后,小鹏多次与小刚沟通,小刚依然拒绝还钱。小鹏无奈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刚偿还借款本金 1万元以及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网络平台借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的利息。

小鹏自认上述借款均系其从某网络贷款平台借出后再借给小刚的,应由小刚按网络平台相应的利率标准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事实真的如此吗?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 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小鹏出借的款项非其自有资金而是其通过向某网络贷款后转贷给小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2 条中关于“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的相应解释,法院认定本案借贷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应当认定小鹏与小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小鹏主张小刚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小鹏主张自 2019年8月1日起,按照某网络借贷平台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对生活品质要求变高,借贷意愿更加强烈,涌现了一大批低成本的金融贷款平台,这些平台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受到了年轻人的追捧。但更加方便的资金获取,必然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获取利息留下了空隙。有的出借人为高利转贷等目的,在金融平台借款后出借给他人;也有借款人因信用不够,利用他人对其的信任及借款数额小,要求他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为其贷款。套取小微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必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导致部分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不稳定。对此加以严厉打击,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系当前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有力举措。